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
公津消研[2013]34 号
关于防护区设置泄压口问题的复函
江苏省钟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:
来函收悉,经研究,函复如下:
本规范第3.2.7 条现定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的要求主要
针对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IG541混合气体天火系统。这两种
系统中的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后会显著增加防护区内的压力,
如果没有设置合适的泄压口、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因超
压而被破坏
热气溶胶预制天火系统喷放灭火剂后,防护区内的压力
变化很小,不会导致共围护结构发生破坏,故不需要设置泄
压口
此 复。
国家标准
《气体灭火设计风范管理组》
2013年5 月 8日